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完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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