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权益是权力和权力行使带来的利益之和,是法定的利益。而对于我们大学生就业权益是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的。首先是求职权益,获得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就业自主选择权,公平录用权,违约求偿权和寻求保护权。细致来说,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 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其次,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 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另外的是试用期权益,包括要求履行就业协议安排工作的权利,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劝利,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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