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必须抓紧抓实抓好。”前不久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就业问题的高度重视,我们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个民生头等大事抓好。
高校毕业生是就业工作重中之重。“我们启动了大学生就业引航计划,同时深化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引导大学生找准自身定位,设定合理预期、做好职业规划,实现稳定就业。”共青团中央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部分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共青团中央以一般院校低收入家庭学生为对象,组织全国3.7万名高校团干部、区县团干部与他们结对帮扶。今年以来,共青团成功帮助10.6万名毕业生就业,其中2023届毕业生8.98万人,2022届未就业毕业生1.62万人。
而大学就业权益有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生就业权益
1.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每个大学毕业生具有的权利。指导和服务的主体包括高等学校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在求职择业阶段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大学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大学生应当充分利用各高校成立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并通过网络、媒体、招聘会等形式获取就业信息和服务。
2.平等就业权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大学毕业生在参加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大学生就业权利中最重要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获取就业信息权。政府、高校、社会和用人单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所有信息应当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不得截留和隐瞒;公布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将过时无用的信息提供给学生。
(2)被推荐权。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推荐,不得随意抬高和贬低学生。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学校应当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和用人单位的要求选择优秀大学毕业生进行推荐。
(3)公平受录用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4)公平待遇权。国家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户籍等因素降低大学生的福利待遇。
3.自主择业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大学生“就业”。
4.违约求偿权
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大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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