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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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过嘉言发布于:2023-11-29 18:14:51
从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往往会将注意力集中在简历制作、招聘信息收集、准备面试与笔试等方面,而忽视了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学习和了解,再加上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市场不够规范等多种原因,致使一部分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道路上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陷阱。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大学生做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除享有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一般权利外,还享有许多其它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部分的、残缺不全的信息,将影响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自己对职业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会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意识、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的技巧。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除了学校,毕业生还可以从社会上合法的就业指导机构获得帮助。 (三)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的推荐对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起着重要作用。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如实推荐,对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不夸大、不贬低,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毕业生,使人尽其才,并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公正推荐,根据个人的表现及能力,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荐每一位毕业生,使大家都能够享受到被推荐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这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和人权。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及一视同仁。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身体条件歧视等等,毕业生在遭遇这些歧视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毕业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进行干涉。任何强加给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行为。 (六)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某些职业危害,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七)违约求偿权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在现实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出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等原因,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较多,毕业生大多也都承担了自己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一方出于单位改制、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也有主动向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在招聘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在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后不能履行对毕业生的承诺,对于这些情况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八)户口档案保存权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择业期内如果没有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权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口关系进行妥善保管,不能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 二、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毕业生要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自己的维权意识。一旦在求职应聘、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能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 (一)《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它根据宪法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毕业生应着重了解《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毕业生还应当明确: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到终止,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制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毕业生工作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和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限定了试用期最低工资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明确毕业生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毕业生如果在试用期患上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其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们普遍关心的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等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 毕业生在就业中常常遭遇就业不平等、就业歧视等问题,《就业促进法》给毕业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引起毕业生的特别关注。《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这一条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否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一条规范了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此外,对于保障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患者等劳动权利都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目前,社会上就业歧视现象仍屡见不鲜,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毕业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 三、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压力日渐加大,一些招聘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求职心切等弱点,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铒,采用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就业意向或协议,使大学生受骗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广大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当学会识别和规避各种就业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和掌握维权求助的途径,最终实现自己的权益保护。 (一)识别和规避就业陷阱 1.费用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向毕业生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不但加重了毕业生的负担,有些根本就是骗取钱财。这些费用有风险抵押金、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资料费、登记费、服装费等等。有些毕业生不想错过机会,尝试着先把费用交了,但结果却是受骗上当。 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高薪陷阱 求职中,毕业生往往容易被优厚的待遇、高额的工资所吸引,但等到正式开始工作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不予兑现招聘时作出的承诺,或是用人单位对薪水中的不确定收入部分给予的是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针对这种情况,毕业生一定要在求职时对用人单位做深入了解,重在预防,不要盲目签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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