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张龄月发布于:2023-11-29 18:18:21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除享有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权利外,还享有许多其它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部分的、残缺不全的信息,将影响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自己对职业的选择。 身为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就业信息有,薪资区间4500-50000,平均薪资20000-30000。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根据我自己的实际情况,我毕业后可在计算机软件专业公司、信息咨询公司、以及金融等其它独资、合资企业工作。主要面向两类就业岗位:一类是各种规模的IT企业,从事项目管理、软件设计、软件开发和质量保证等相关岗位;另一类是进入到对IT技术依赖度很高的金融、电信等行业的IT部门,从事这些行业的业务软件的开发、测试、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被推荐权 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这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和人权。 (五)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毕业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进行干涉。 根据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毕业后除了直接就业外,我还可以选择考软件工程研究生、考公务员、出国留学等。 (六)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某些职业危害,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七)违约求偿权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另外,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保护相关政策如下: (一)《劳动法》 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到终止,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这条法规很好的保障了身为女性的我在就业时的权益,将来会成为工科毕业生的我可以在用人市场上平等的和男性毕业生竞争,不会因性别为由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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