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所采取的方式、成绩的评定的办法应在教学日历中体现,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教学初向学生说明本门课程总成绩的组成、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各占的比重、课程结束(期末)考核的形式、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等。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期末)考核采取笔试闭卷考试的,时间一般以2小时为宜,如需调整时间,须在考核前两周上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采用开卷考试形式的,必须在考试前将考试中允许查看的书籍和资料经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口试应有足够的题量并涵盖课程的主要知识点,采取随机抽题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课程的课程结束(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务工作由院(系)、教研室组织;考查课程结束(期末)及实践教学的考核由院(系)组织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在课程考核前两周,教研室必须对学生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进行认定,具体标准参照《考试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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