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的计算:课程(包括理论、实验、见习)的学分以16~18学时折算为1学分;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1~1.5周折算为1学分。
第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评定指标。必修课、限选课课程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任选课课程成绩、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绩点小于1时作为0分对待)
第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毕业、学位授予、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申请免修、辅修(专业方向或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毕业实习前,学生获得的学分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学分者,不安排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须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允许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亦可提前1年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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