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国家励志奖学⾦实⾏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条 国家励志奖学⾦申请与评审⼯作由⾼校组织实施。⾼校要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或省级教育⾏政部⻔备案。⾼校
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评审⼯作中,要对农林⽔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
专业学⽣予以适当倾斜。
第⼗⼆条 国家励志奖学⾦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的学⽣为⾼
校在校⽣中⼆年级以上(含⼆年级)的学⽣。
同⼀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的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但不
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
试⾏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
第⼗三条 毎年9⽉30⽇前,学⽣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的基本申请条
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髙校、髙等职业学校国
家励志奖学⾦申请表》(⻅附表)。
第⼗四条 ⾼校学⽣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
获奖学⽣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不少于5个⼯作⽇
的公⽰。公⽰⽆异议后,每年10⽉31⽇前,中央⾼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
地⽅⾼校评审结果逐级报⾄省级教育部⻔。中央主管部⻔和省级教育部⻔于11⽉
15⽇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校于毎年11⽉30⽇前将国家励志奖学⾦⼀次性发放给获奖学⽣,并
记⼊学⽣的学籍档案。
第⼗六条 地⽅财政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及时拨付,加强管
理。
第⼗七条 各⾼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的评审和发放⼯
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真正⽤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第⼗⼋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和⾼校必须严格执⾏国家相关财
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实⾏分账核算,专款专⽤,不得截
留、挤占、挪⽤,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的检查和
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中⾜额提取4-6%的经费⽤于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中央⾼校提取的具体⽐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确定,
地⽅⾼校提取的具体⽐例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条 ⺠办⾼校(含独⽴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例从事业收⼊中⾜额提取经费⽤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
学⽣,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治区、直辖
市研究制定。各省、⾃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
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录取分数、⼀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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