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关系: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文件往来关系。
主要有:领导被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如国务院和省政府)、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商务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局等)、平行关系(同等级别的机关或部门、单位,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不相隶属关系(不是同一春之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来往的机关、部门、单位,不论是否同级,都要用“函”协调)。
行文方式:逐级行文(向直接的上级或下级行文)、越级行文(向更高级机关甚至中央直接行文,一般情况下避免越级行文)、多级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必要时可同时向若干层级上级或下级机关行文)、直达行文(直接发到基层或群众,非涉密的文件可以用登报、广播、电视等形式)。
越级行文的条件:特殊重大紧急情况(战争、自然灾害,逐级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多次请示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对直接上级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直接上下级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只有越级才能答复且和直接上级没有任何联系的问题或事项。
行文规则:制发、*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般规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造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越级,需要越级应同时抄送被越机关。
上行文规则:1、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2、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应当本级同意或授权;3、以本级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下级事项,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级机关向上级负责人、以本级负责人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向一个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
下行文规则: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为协商一致,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撤销。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下级机关另一个上级机关。
其他行文规则: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可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相互性温。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