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了三场庭审,都是合同纠纷案件。在一个涉案金额很小的案件中,原告表示自己的目的不是追回这几千块钱,他投入诉讼的成本已经远高于所诉金额本身,他是出于“赌气”的心理,希望不诚信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这让我有些意想不到。还有一个案件中,原告情绪激动突然在法庭上说起了方言,庭长也开始说方言平稳当事人情绪,我觉得这种情况对法院来说是个考验,不仅是要求能听懂而且也会对庭审笔录作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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