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主体不合格的机构,如非法人才中介机构以收取信息介绍费为目的,发布过时或子虚乌有的招聘信息,欺骗毕业生的单纯。传销机构假借一些知名企业的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毕业生进入非法传销队伍。
招聘要求中有歧视条款。性别、身高、相貌、学历、专业、家庭关系、血型等歧视。工作经验歧视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需要大学生有实际工作经验,刚刚毕业的人哪来的实际工作经验,经验是慢慢积累的,这样的要求分明就是不合理的条款。
侵犯应聘者隐私。现在将求职者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转让给他人或中介机构的行为很多。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有的会给生活带来困扰
收取求职者的财物或扣压证件。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档案等。
不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时,对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
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不按就业协议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等行为。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0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平等、公平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知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