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往往会将注意力集中在简历制作、招聘信息收集、准备面试与笔试等方面,而忽视了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学习和了解,再加上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市场不够规范等多种原因,致使一部分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道路上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陷阱。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大学生做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除享有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一般权利外,还享有许多其它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部分的、残缺不全的信息,将影响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自己对职业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会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意识、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的技巧。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除了学校,毕业生还可以从社会上合法的就业指导机构获得帮助。
(三)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的推荐对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起着重要作用。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如实推荐,对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不夸大、不贬低,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毕业生,使人尽其才,并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公正推荐,根据个人的表现及能力,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荐每一位毕业生,使大家都能够享受到被推荐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这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和人权。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及一视同仁。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身体条件歧视等等,毕业生在遭遇这些歧视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毕业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进行干涉。任何强加给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行为。
(六)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某些职业危害,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七)违约求偿权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在现实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出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等原因,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较多,毕业生大多也都承担了自己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一方出于单位改制、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也有主动向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在招聘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在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后不能履行对毕业生的承诺,对于这些情况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八)户口档案保存权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择业期内如果没有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权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口关系进行妥善保管,不能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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