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就业过程中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二,大学生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三,大学生享有公平待遇权。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推荐时,应当实事求是,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的时候要体现尊重人才的原则,在劳动报酬方面要做到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大学生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校生参加校外实习的,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将毕业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待遇问题,实习期不执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期的期限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半年至一年。在司法实践中,是实习期还是试用期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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