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向毕业生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公司管理者会利用大学生对于工作权益的无知而针对毕业生进行压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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