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一直受到普遍关注。对于我国而言,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一般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和平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消费者争议。它作为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其最大的优点在于经济和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协商和解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协商和解,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该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50条也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有关请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内的协商和解,还规定了经营者受理和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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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
一般认为,当事人协商和解的最大缺陷在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然而,从本质上而言,这类和解协议可以说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从这个层次而言,这类和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并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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