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宪法”在我国古已有之,但与近代“宪法”一词的含义是不同的。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源自西方,并通过日本传入我国。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中早已使用过“宪”、“宪法”、“宪章”等词汇。19世纪后半叶,宪法学词汇传入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中就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近代以前的“宪法”不过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地位上并不高于其他法的表现形式,在内涵上也不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意义。
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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