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凭证。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3、本罪为故意犯罪。不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的,不构成本罪。同时本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骗取后不想归还。明知已无偿还能力而实施骗取,可推定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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