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根据家暴特点 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证言纳入家暴证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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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沈阳师范大学-冯松发布于:2022-07-15 21:05:07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先藕洁)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说,规定主要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据家庭暴力的*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吴景丽说。

      吴景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强调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包括细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明确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出庭,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提供适宜的场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问询方式,注重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说,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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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沈阳师范大学-冯松发布于:2022-07-15 2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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