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肇庆学院-江天生发布于:2022-03-19 19:10:57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保存好购买的商品和购物凭证,必要时,可将协商谈判过程进行录音,若因食用过期食品而导致人身损害的,要保存好就医记录,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证明材料。第二,若未能达成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也可拨打12315或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同时,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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