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目标包括已就业劳动者保护的质量水平与就业劳动者数量水平,即就业质量与就业数量的目标。
前者是对在岗劳工保护的目标,包括物质与精神上的,但精神上的就业质量目标是被立法忽视的,如无视就业可宣泄人之不当情绪、就业可使自己有自我实现之感以及安慰其冷冰冰的是非之心。
后者是通过对非在岗劳工的就业促进,实现将非劳工转化为劳工的目标,进而达到就业数量、水平提高的目标。
那么,如何既能保障在岗或曰已就业劳动者之权益,又能让闲置的、无岗可就的人力资源尽力地获得已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则是就业目标的实质。
就业目标实现建议:
一、劳动契约自由规制适度:就业目标实现的妥当性
纠正劳动契约自由的失衡,并非使劳资双方的契约自由对等或平等,而是劳动契约自由分配适度。这是一个并非易于找寻的界点,它虽然受制于各时代的国家方针、政策、经济观、哲学观,但理性认识应是,这种对牵制的顺应并不一定就是所要追求的,它并不一定就是适度的。
二、劳动契约自由规制适度:经济社会责任与就业目标的协调
集自身与他人、社会的生存、发展目标于一身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组织,其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必然包括自我与个人、社会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的与非经济上的。
三、劳动契约自由规制适度:劳资共同体体系维持的适当性
劳工对资方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性,即劳动契约的从属性,虽使劳工在劳动契约中的自由受到压抑,但这却是劳工所必要的,是劳资关系共同体和谐、有效存在、运转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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