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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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卓逸帆发布于:2020-09-04 21:20:59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是“国家”法,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宪法性法律是一群法律,它们有特定内容,自成体系,与其它法律系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有时候它们之间可能出现某种重合(如《集会*示威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人权法的一支,政府组织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行政法的一种),但各子系统之间大致还是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性习惯、宪法性判例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是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后者是以习惯和判例的形式表达的;而宪法性法律和其它法律在形式上都是以成文法来表现的,但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有所不同。

宪法性法律的内容与宪法文本本身有直接关系,是关于宪法自身问题的规定,如关于宪法的修改、解释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等,它们涉及到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说明,宪法对这些内容一般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需要宪法性法律加以细化。如加拿大、美国等国都有《解释法》,德国有《宪法法院法》,韩国有《宪法裁判所法》,瑞典有《关于公共管理的督察专员法》,俄罗斯有《俄罗斯宪法法院法》,西班牙有《宪法法院组织法》、土耳其有《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法》等,美国是以判例创建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1950年也颁布了《司法审查法》,这些法律都是宪法性法律。虽然所有法律都出自宪法,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而制定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所有法律都与宪法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由于各法律的内容不同、性质不同、地位不同,它们与宪法的关系其远近亲疏也就有所不同,有的法律离宪法近些,有的法律离宪法远些。宪法性法律是所有法律中离宪法最近的那些法律,它们紧紧环绕在宪法周围,是宪法的贴身侍卫。

宪法是关于民主政治的法律,是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原则性规定,宪法性法律是国家民主制度的具体化、程序化,是国家民主制度进入具体操作阶段的规则性规定。与其它许多法律是关于国家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的规定不同,宪法性法律是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规定。政治制度固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不能脱离文化和社会生活影响的,但它一经建立就反过来对经济、文化、社会发生巨大的反作用,政治权力的运作秩序如果缺乏合理性,它们就会严重干扰经济秩序、文化秩序和社会秩序,政治领域中若权力混乱、权力失控、权力腐败,就会严重阻碍社会其它一切方面的发展。没有一个完善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就会失去保障,这些制度难以自我保护的特点使它们需要政治制度的保驾护航,需要国家权力的呵护和规范。另一方面,宪法性法律固然是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律,但只有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才需要这样一批法律,每一个国家都有政治制度,但其政治制度不一定都是民主化的,不民主的政治制度通常不需要宪法,民主制度不健全的国家通常有宪法,但没有宪法性法律或者宪法性法律残缺不全。人民的参政议政的形式主要是靠代议制来实现的(虽然还有其它途径),代议制的第一步就是选举,第二步就是议会掌权,而选举法和议会权力的相关法都是宪法性法律。在民主国家,议会的地位是其它国家机构所不能比拟的,它是真正由人民选举的机构,直接依据宪法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组建其它国家机关并对其进行监督。在各国的政治体制中体现民主的主要机构是议会而不是政府和法院,一个国家若议会没有权力或权力不能充分行使,则这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很难说是健全的,因此一批宪法性法律的存在将有助于保障议会的地位,否则议会就会因为没有操作规则不能行使权力而失职、无为,或者因为没有操作规则随意行使权力而越权、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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