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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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王芷淇发布于:2020-09-04 14:46:53

八二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颁布,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主要内容

将国家性质由"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

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

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改由全国人大选举;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规定国家、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新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

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等。

八二宪法修改历史

01

1988年4月12日,八二宪法第一次修正。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相关报道

02

1993年3月29日,八二宪法第二次修正。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共九点,主要涉及市场经济合法化以及改变县级人大任期等。

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相关报道

03

1999年3月15日,八二宪法第三次修正。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对宪法进行了六处修改,包括"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革命罪"的提法被删除等。

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04

2004年3月14日,八二宪法第四次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涉及十四项内容,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05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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