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
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
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
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
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
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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