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淮南师范学院-陈俊杰发布于:2021-11-13 18:47: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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