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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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理工大学-陈阳洋发布于:2020-08-13 13:05:47

鱼,我所也;熊掌,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鱼而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生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所恶有甚于死者,有所不也。如使所欲甚于生,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也?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能勿丧耳。

食,羹,得之则生,得则死。呼尔之,行道之人弗受;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宫室之美,妻妾之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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