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高等学校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2.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3.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的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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