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的根本性区别等。*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
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这一*概念是对各种*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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