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9月20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总结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要求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今后从中央局到地委,从前委到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并且指出,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这个决定收入《*选集》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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