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用户头像
来自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熊建林发布于:2019-11-19 09:16:19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扫黑除恶”斗争由此而来…… 之后,习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对于村霸: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信访局材料上作出重要指示:群众来信反映的“村霸”现象,值得关注,共产党执政的人民天下,决不允许“南霸天、北霸天”横行乡里luo,欺压百姓,农村稳则天下安,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乡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力度,严惩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彰显法治权威,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规范村两委选举,完善乡村制度、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二、国家发布传达了哪些重磅指导文件及会议精神 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吹响了扫黑除恶斗争的号角,扫黑除恶斗争正式启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要求黑恶势力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限期自首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制定了这次扫黑除恶斗争的主要司法指导依据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中央督导组赴全国开展督导工作,促进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落到实处 会议: 1.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郭声琨:坚决打赢这场硬仗,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2018年2月23日,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 赵克志: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3.2018年5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 郭声琨:广泛发动群众,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4.2018年6月4日至5日,在陕西省就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调研 陈一新:要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强大攻势,不断把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5.2018年6月21日, 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召开 陈一新:以“三个更强”提高政治站位,推动解决“五大问题”,着力提高“四个力”,用扫黑除恶实际战果回应群众期待。 6.2018年6月24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开班 郭声琨: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把查处“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紧密衔接。 陈一新:充分发挥好督导“利器”作用,促进专项斗争健康深入发展。 7.2018年8月16日,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召开 陈一新:着力破解地方扫黑除恶“十大问题”,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8.2018年8月21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郭声琨:要把打“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推动对“保护伞”的查处取得更大战果。 9.2018年8月28日,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 赵克志:向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对于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 为贯彻《扫黑除恶通知》精神,还有哪些重要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印发《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各地有哪些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河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河南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蒙古《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办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实施办法》 福建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 三、“扫黑除恶”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1年一个阶段: 1.2018年,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效能明显提高,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 2.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通过三年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国家确定重点打击哪些领域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五、当前地方扫黑除恶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8月16日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时严肃指出: 1.站位不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有的认为专项斗争只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尤其是“不真打、不愿打、不敢打”的消极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亟待加以破除。 2.部署形式化:有些地方专项斗争“雷声大、雨点小”,一般性部署多、具体推动举措少,重点不聚焦、实效不明显,研究阶段性斗争的特点规律不够,没有形成一波又一波的强大攻势。 3.发动群众不充分:有些地方群众对专项斗争知晓率不高,不敢举报黑恶势力。这与这些地方宣传不够、发动不深、造势不力有直接关系。 4.线索核查质效不高:有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单一,线索核查不深、不透、不实,核查进度迟缓,特别是有价值的线索不多已成为影响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 5.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有些地方办案人员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水平不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导致推进缓慢,特别是处置涉黑涉恶财产难度较大,一些黑恶势力虽被打掉了,但其经济基础没有被彻底铲除。 6.执法思想不一致:有些地方基层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存在分歧,影响办案质效。 7.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有些地方涉黑涉恶案件查不深、打不透,触及不到“保护伞”,难以连根拔起,以及个别地方担心“灯下黑”问题被查处以后影响形象和政绩,存在对“保护伞”不愿查、不敢查等问题。 8.存在打击“盲区”:有些地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有的市县至今未办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有的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没有得到查处;有的农村地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依然存在。 9.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当前有些地方扫黑办力量不足、权威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10.开展督导不力:前期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专项斗争督导工作,但还存在督导规格不高、进驻时间短、过程不规范、实效不明显等问题。 为此,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奔赴各地…… 六、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是怎么认定的 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恶势力”是什么?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什么? 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4.黑恶势力“保护伞”是什么?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点赞 (0) 回复
发布回复
点击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