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的*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罪量刑标准(未遂):
*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之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1、*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案如何认定*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此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如何认定此罪
(一)罪与非罪
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罪。
(二)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的界限
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罪、贷款*罪、金融票证*罪、信用证*罪、**罪、有价证券*罪、保险*罪、合同*罪等。这些**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罪的欺诈行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成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