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肇庆学院-高荣梅发布于:2021-05-31 15:34:29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回复
肇庆学院-高荣梅
2021-05-31 15:36:31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加载更多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