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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