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领域的具体化、系统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认识和理论概括基础上形成的思想、观点和理论。经过近70多年的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日趋完善,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趋于成型并逐渐成熟,既有社会主义的理论底色、鲜明的中国特色,又有司法规律的本色,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有机统一。
无论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还是新时代,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始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坚持司法改革、破除制约公正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始终是人民法院努力的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下的司法工作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执政规律、司法规律,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权威性逐步强化。对司法权的属性有了更准确的认识,司法权是判断权,是中央事权。为破除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在党中央领导下,推行司法责任改革,推进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正如火如荼深入进行。司法理念的变化推进司法功能的转变,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功能定位是维护政权、限制公权、保护产权、保障人权。例如,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等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体现了司法从注重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到通过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新时代社会矛盾的新变化,党和人民对司法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新时代的目标。例如民事司法越来越重视保障民生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纠正市场经济过度化扩张引起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偏离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体现了从服务于“效力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向更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