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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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州工商学院-罗凯旋发布于:2018-12-06 09:36:24
慎重原则 所谓慎重原则,指的是*机关在决定是否修改宪法和如何修改宪法时应进行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修改宪法。 程序正当原则 英国人蒲莱斯根据*机关和*程序的差异,将宪法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前者指宪法的修改由普通立法机关或依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后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权由特殊的制宪团体专有;二是*草案虽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需经其他团体批准,三是普通立法机关可为*机关,但*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或要求召开上下两院的联席会议,或要求2/3以上的多数赞同等。目前,各国宪法多规定严格的*程序,即以刚性宪法为主。虽然各自的*程序存在差异,但在价值取向上,都追求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内容的正当性,从而提高其社会的适应能力,延缓下一次宪法修改的到来;另一方面能增强*内容的可接受性,为其实施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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