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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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州工商学院-蔡怡娴发布于:2018-12-06 00:13:03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其特点为: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整。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这种前后位置的变化,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服务。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为12条,而现行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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