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根本”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里所说的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这里所说的根本任务,指的是宪法序言所宣布的“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同时,为了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所涉及的都是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正因为如此,宪法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法律的法律,取得国家根本法的地位。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2)从宪法的效力来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一般的法律与宪法发生矛盾时,不论是和宪法的原则精神还是同宪法的具体条文发生矛盾,必然不符合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要求,不利于国家根本制度的巩固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因此,只要与宪法相抵触、相矛盾的任何法律,都是无效的法律。其中部分抵触的部分无效,全部抵触的全部无效。正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来看,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而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涉及国家全局性的根本性问题,为确立和保持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国家制定和修改宪法时,必须采取比一般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和更为严格的程序。
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制定和修改的严格性在此可见一斑。
(4)从宪法的作用来看,宪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多年来,以其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