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登记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运动员注册证。
2、 后备参赛运动员须按正式参赛运动员要求审查,以备后补。
第十条 救护组(部)
一、 救护组设组长一人、医生1-2人、护士人数(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 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资格的认定。
三、 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兽医组(部)
一、 兽医组设组长一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二至四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 兽医组职责:
1、 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出鉴定,是否应被替换。
2、 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3、 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4、 参与检录工作。
5、 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6、 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7、 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二条 马匹
一、 参赛马匹
参赛马匹必须是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审查和报名参赛的马匹、
二、 马匹年龄
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距离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更长距离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三、 马匹性别
不限制性别,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四、 马匹品种
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五、 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六、 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的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七、 马匹报到
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或个人向大会组委会报道,提交马匹清单和中国马术协会给每匹马颁发的马匹护照及以往的竞赛成绩。
八、 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有大会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九、 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它意外伤病等)时,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一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十、 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它原因需书面申请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一、 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二、 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它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的规程规定执行。
十三、 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四、 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 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五、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六、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骑乘,一律装配经中国马术协会指定或认以可的全套鞍具, 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蹬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它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它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七、同一项目运动员每人一匹马,每马一个赛马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八、凡因流鼻血、腹泻、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十九、参赛运动员性别不限,赛前年龄必须满15周岁。
第十三条 运动员
一、 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本年度注册证。
二、 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三、 运动员应服装整洁,上身着彩衣,下身着白色马裤和黑色(或靴筒有棕色边沿)的长筒马靴。彩衣根据规程由大会提供或自备。自备彩衣的色彩和图案必须预先在中国马术协会申报注册,并经批淮方可使用。
四、 比赛使用英式赛鞍或综合鞍,运动员采用短瞪骑姿,马匹装备和骑姿,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赛。
五、 按时到检录处报到。
六、 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经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于众。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己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其体重如比被替换运动员轻,则应负磅达到与前者相同,若比前者重则作为符合资格论处。
七、 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出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 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当场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消赛会所有项目的参赛资格,并处以罚款(款项由大会组委会决定)。屡犯不改者, 中国马术协会视情况给予停赛一年至数年,乃至终身不能参赛的处罚。
第十四条 检录
一、 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 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第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 赛前过磅运动员携全套参赛装备过磅(除下列指明之物品外),并准确记录运动员体重和马匹负重量。下列装备不必过磅:安全帽、护目镜、马笼头、口笼、头罩、各色马眼罩、低头革及各种护腿和蹄套。
三、 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参赛。
四、 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五、 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六、 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由司仪骑师按规定场次,依次带领到观众前亮相后,送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五条 司闸和起跑
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 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入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一、 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的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员检查鞍具及装备。
二、 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匹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马匹能在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的进入闸箱。
三、 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匹牵引至较远的地方等候。待其它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有权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四、 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5分钟内入闸完毕。若个别马匹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廷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匹退出比赛。
五、 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5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六、 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马匹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地妨碍或阻止其它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时,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资格。
七、 参赛马匹入闸完毕,司闸员即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开启闸门,即完成起跑。
八、 开闸后马匹还不肯出闸,该马匹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入闸。
九、闸箱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箱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马匹不能进闸时,立刻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箱故障及赛马延误原因。如果赛场没有并备用闸箱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1、 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长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2、 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 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3、 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它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详见第十六条途中)
第十六条 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 、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 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他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上马继续参赛,并旦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运动员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人了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七条 终点
一、 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二、 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 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 以终点裁判长的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 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总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 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的裁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 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跑完全程。
七、 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它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 马匹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着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讯速离开跑道。
九、 如果有两匹马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之内者,先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小的马匹名次列前。
十、 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当判断为并列名次时,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如此类推。
十一、 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马匹负重及复磅
第十八条 对参赛马匹的负重限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0公斤(含50公斤)重。各次赛会规程中应对马匹负重作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马匹负重,包括运动员体重,运动服装及全套鞍具的总重量。但不包含运动员的头盔,马鞭及马匹口罩,头套,各种眼罩,胸革,颈革,低头革,各和护腿和笼头重量。
第二十条 赛前各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过磅称重。
第二十一条 马匹负重不足赛会规定最低限量者,应遵从过磅员安排,于鞍袋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