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以及生态村建设试点等工作推进村镇污水垃圾治理工作。
在生态保护方面,2015.7.1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督查、监测和追责三个维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2016.8.31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等办法,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生态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
会议强调,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意义重大。
要按照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机制,严格编制实施程序、规范要求、技术审核要求,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形成更具针对性的负面清单。
要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重点评价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6.3.22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23日 01 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在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于凝聚改革合力、增添绿色发展动能、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开展的各类专项试点,优先放在试验区进行,统筹推进,加强衔接。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
到2020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全国前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趋于完善,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省域国土空间体系;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城乡一体、陆海统筹的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普遍施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导向牢固树立。
通过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主要水系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81%以上,2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66%以上,福建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好,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完善流域治理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强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属地责任,实施一河一策,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健全河湖执法体系,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到2018年建立形成河岸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警戒保护三条蓝线管理制度,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整合省级有关部门在水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构建流域内相关省级部门参加、多种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构建流域上下游水量水质综合监管系统、水环境综合预警系统,建立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大气和水等环境质量、排污单位和环境执法等环境信息公开。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环境信息综合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环境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共享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2017年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探索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平台,明确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适时推进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地方立法。
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体系。2018年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权利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让权属人获得实实在在的产权收益。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统筹规划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
开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由一个部门并授权其代表国家对在同一国土空间的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统一行使所有权。
2017年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综合考虑各地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特点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2017年起每年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生态文明全社会共建共享。
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差别化考核机制。完善体现不同主体功能区特点和生态文明要求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突出绿色发展指标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根据《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福建全省市县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类型区,对优化开发区主要实行转变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考核;对重点开发区主要实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实行农业优先的绩效考核,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等指标。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既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变化也反映自然资源质量状况的原则,研究制定福建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2018年起将编制工作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定期评估和公布核算结果,并探索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根据试点经验,2017年年底前出台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意见,2018年起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各级审计机关受组织部门委托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跟踪督查,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福建省要建立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配备,细化任务分工,集中力量抓好本方案的组织实施。驻闽部队要积极融入试验区建设,形成军地共建生态文明的协作机制。加强试验区建设的法治保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福建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推动试验区建设,改革措施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二)着力先行先试。支持福建省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着力解决好改革方案同实际结合的问题、利益调整中的阻力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把改革措施落准落细落实。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真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
(三)强化评估推广。福建省要及时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验和成果,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行有效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成熟一条、推广一条。对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四)整合试点示范。将已经部署开展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明市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长泰县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综合性生态文明示范区统一整合,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名称开展工作,泰宁县等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厦门国家“多规合一”试点、长汀县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长汀县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莆田市等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厦门等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等各类专项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统一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平台集中推进,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指导推动。
(五)加强舆论引导。加大试验区建设宣传力度,加强对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内涵和改革方向的解读和宣传,普及培育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