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在我国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特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现状、全社会对“天、地、人”和谐关系重要性认识的深化、执政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与定位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长期和扎实地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 是 1989年制定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但就整体上来看已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应当对现行的法案进行大的修改,以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为此,在法律体系上,一方面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立法,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步骤;另一方面,则应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和管理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把环评入口,加强污染控制,使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因此,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及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并以此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实乃当务之急。
而关于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主要作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预防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四项。)、管控(主要作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管理和控制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权属与生态许可、生态总量控制、经济调控制度。)、救济(主要作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救济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补偿、生态修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以一系列较为成型且彼此联结的制度作为其基本立足点。同时最好能制定出一部能够统揽全局并且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来构成整个体系的支点,以此来保证这样的一个体系能够长久稳定,且随时代发展而不断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