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组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否必要?其具体构建的方向又该如何?”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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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大学-徐子逸发布于:2017-03-23 19:34:45

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在我国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特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现状、全社会对“天、地、人”和谐关系重要性认识的深化、执政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与定位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长期和扎实地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 是 1989年制定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但就整体上来看已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应当对现行的法案进行大的修改,以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为此,在法律体系上,一方面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立法,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步骤;另一方面,则应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和管理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把环评入口,加强污染控制,使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因此,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及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并以此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实乃当务之急。

而关于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主要作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预防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四项。)、管控主要作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管理和控制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权属与生态许可、生态总量控制、经济调控制度。)、救济主要作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救济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补偿、生态修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以一系列较为成型且彼此联结的制度作为其基本立足点。同时最好能制定出一部能够统揽全局并且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来构成整个体系的支点,以此来保证这样的一个体系能够长久稳定,且随时代发展而不断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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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赵俊杰发布于:2017-03-23 19:43:02
1562123 赵俊杰 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体系的构成、原则的组成、制度的建设尚存在不系统、不完整、不适应、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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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蔡玮洁发布于:2017-03-23 19:45:47
1560106 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在我国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特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现状、全社会对“天、地、人”和谐关系重要性认识的深化、执政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与定位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长期和扎实地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而我国现有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但就整体上来看则呈现出明显地不适应。因此,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及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并以此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实乃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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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赵俊杰发布于:2017-03-23 19:45:59
1562123 赵俊杰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形式,其社会形态的属性是高级的。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不断的更新生态理念,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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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徐丽萍发布于:2017-03-23 19:46:34
1422405徐丽萍 我认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改变传统发展思维和模式。倘若继续沿袭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走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难以实现。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资源供应不足、能源严重紧缺、环境压力加大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性制约因素,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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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赵俊杰发布于:2017-03-23 19:46:37
1562123 赵俊杰 虽然现在我国已经拥有基本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但是这种体系是存在很多缺陷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主要的法律应该是环境保护法,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方面对该体系进行拓展。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同时要以生态为主要目的,但是也不能破坏环境,从多种角度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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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贇琳发布于:2017-03-23 19:47:16
1560108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明了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价值追求和赖以发展的保障,牢固树立起生态文明的理念。否则,生态文明建设就会失去方向,变成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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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赵俊杰发布于:2017-03-23 19:47:46
1562123 赵俊杰 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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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蔡玮洁发布于:2017-03-23 19:48:10
1560106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其法律保障体系需要建立在生态文明理念、生态规律、生态道德的基础之上。其法律体系框架起码应当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能源法、气候变化法、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等七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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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徐丽萍发布于:2017-03-23 19:48:34
1422405 徐丽萍 那么要如何去具体构建呢。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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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蔡玮洁发布于:2017-03-23 19:49:25
1560106 1.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在我国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存在一个“环境保护基本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在实际上,该法缺乏环境基本法的品格,许多管理部门都将其视作污染防治的牵头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建设五大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制定通过程序更高、涵括范围更广、适应性更强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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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贇琳发布于:2017-03-23 19:49:33
1560108 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上就是生态文明基本理念得以落实的过程。要把生态文明置于文明建设的统摄地位,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其他领域文明建设的效果应当以是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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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王越凡发布于:2017-03-23 19:49:38
1560105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出"绿色化",成为我国"第五个现代化"。实现"绿色化",完整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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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蔡玮洁发布于:2017-03-23 19:49:57
1560106 2.污染防治法。从现实层面看,土壤污染防治法、核污染防治法、电磁污染防治法、化学品管理法、光污染防治法等亟待起草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亟需修订与完善。 3.自然资源保护法。从现实层面看,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气候资源保护法等亟待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制定、修订与完善。 4.生态保护法。从现实层面看,自然保护区法、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国家公园法、湿地保护法、生态红线划定和管理条例等亟待起草和制定,使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尽快健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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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徐丽萍发布于:2017-03-23 19:50:13
1422405 徐丽萍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步伐 建设生态文明涉及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各个方面,是一项全方位的重大变革,迫切需要制定出一部能够统揽全局并且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我国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 是 1989年制定的,已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应当对现行的法案进行大的修改,以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为此,在法律体系上,一方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立法,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步骤;另一方面,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和管理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把环评入口,加强污染控制,使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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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蔡玮洁发布于:2017-03-23 19:50:16
1560106 5.能源法。能源法应当和必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法可以由能源基本法、节约能源法、石油法、煤炭法、天然气法、电力法、原子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所组成。目前我国最亟需的是出台能源基本法、原子能法、石油和天然气法。 6.气候变化法。将应对气候变化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气候变化法作为调整在减缓和适应气候的变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防灾减灾法等法律,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其立法应当包括气候变化基本法、气候变化减缓法、气候变化适应法等。我国目前最亟需的是要制定气候变化基本法或者称为应对气候变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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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施逸蔚发布于:2017-03-23 19:50:21
1562124 施逸蔚 一是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落实新环保法的各项规定。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对需要起草、修改的相关法律进行系统梳理,调整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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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蔡玮洁发布于:2017-03-23 19:50:48
1560106 7. 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这方面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很多,今后需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教育法》、《环境信息公开条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条例》、《环境标准条例》、《排污许可证条例》、《环境监察条例》、《环境税法》、《环境纠纷处理法》、《环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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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贇琳发布于:2017-03-23 19:51:04
1560108 必须使经济社会发展内生于生态文明之中,通过追求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且以生态权利为核心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仅要保护和维护人的良好环境享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救济权,而且要重视生态系统的自然权利,尊重和保障生态系统的其他个体或者群体及保护后代与这一系统良性共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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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王越凡发布于:2017-03-23 19:51:04
1560105构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应以生态文明相关的基本法律为基础和出发点,依据生态优先、生态民主等相关原则,要从防治污染、保护资源和生态层面,制定完整的法律保证制度,建立防、管、救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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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施逸蔚发布于:2017-03-23 19:51:11
1562124 施逸蔚 二是研究区域、流域性环境保护立法的可行性,探索合理的立法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制订统一的区域、流域法律,以及重点区域、流域的单项法;区域、流域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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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施逸蔚发布于:2017-03-23 19:51:52
1562124 施逸蔚 三是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提升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质量。我国的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立法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可以通过举办培训、开展咨询、组织专家制订地方立法模板等方式提高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能力,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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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王越凡发布于:2017-03-23 19:53:15
1560105第一,应统一立法理念、目标和内容,使其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要求;第二,应理顺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体系;第三,应强化环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其有效实施;第四,应加强司法机构和司法主体建设,提高其独立执法的能力;第五,应加强环境教育、强化公众监督和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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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夏思仪发布于:2017-03-23 19:57:41

1560111应将生态文明理念纳入宪法中,并确立其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同的宪法地位,同时,还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有关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应统一和协调环境法律法规与刑法、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关系,以强化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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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夏思仪发布于:2017-03-23 19:58:56

1560111长期以来,从各种环境事件和环境纠纷的执法情况看,执法难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其原因,除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外,环境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可操作性差是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大多数有关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普遍存在着原则性规定多,而具体行为规范和处罚量度少或宽泛的情况,由此就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可操作性差、随意性大、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特别是环境法律责任的认定上,虽然规定了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结果应承担诸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但就具体责任内容的界定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或多少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处理各种环境纠纷或环境事件时,不能及时准确地依法处理,而且各地环境执法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罚上也很不一致,使许多环境纠纷或事件不能圆满解决,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这可以从不断出现的各种恶性环境事件中反映出来。为此,我们应首先应认真研究和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以真正在现实的执法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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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夏思仪发布于:2017-03-23 20:37:19

1560111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更像一部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而非一部资源环境综合性保护的基本法,而已颁布的各种环境资源单行法大多是强调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也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更无实现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和保护所要求的经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方面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只是就公民的环保义务和检举权、控告权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应该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环境保护法》要想真正成为一部规范我国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法律,就必须依据我国生态环境发展的现状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进行重新修订,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生态文明建设法》,以替代《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或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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