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要是人民不能对以上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所以法治还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公民们都应遵守这一法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是拯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国家统计方式或安邦治国的策略,更还是一种借助法律制度的运行,最大程度地正常释放其内在的精神价值功效,而使之进入人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民间信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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