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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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刘岩斌发布于:2020-12-18 20:32:15
小中见大——从身边了解法律 首先,来我们来看看一个校园故意伤人案。 19岁的大学生张某多次趁室友王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的小灵通拨打电话。王某察觉话费异常后,打算查询话费清单。张某担心事情败露,于某年某月某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菜刀,水果刀,将王某骗至其居住寝室的楼顶,趁其不备持菜刀朝王某的头,颈,肩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事后,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被同学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 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并6级伤残。一、 案例中张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故意*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故构成故意*罪。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冲动是魔鬼,我们大学生一定要抑制自己的冲动,不要因小失大,酿下大错。 无独有偶,教师变相体罚学生案也经常发生。 2004年12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张鹏因没完成作业,回到家后,父亲张思文发现儿子的脖子、脸和手上均有伤痕。第二天早上,张鹏去学校给张老师交完期末试卷费后,又被张老师骂了回来。次日早上,张思文让孩子再去上学,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时,张兴阳看见张鹏后,又揪住张鹏的耳朵将他从学生中拉了出来,无奈孩子又回到了家。张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赶回来后,便领着孩子去学校找张老师,张老师说让孩子把作业补完后再来。下午,当孩子去学校补交作业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又被张老师打了一顿,并且还不让他进教室上课。当日下午,孩子再次伤心地回到了家里,并瞒着父母喝下农药,送去医院抢救。 本案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其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思文、学校。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所以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得出:我们大学生要学会控制情绪,理智处理生活中与他们的误会;作为教师,要尽职尽责的同时,要平等,宽容地对待学生。总的来说,我们不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个人行为的红线,是我们做人的底线。作为一个合格公民,我们一定要严格*,遵法,守法,做一名社会主义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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