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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杨兴隆发布于:2020-12-18 13:32:49
[案情] 2007年4月, 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 该开发公司向陈某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通知,多次敦促陈某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某均未理睬。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形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对于该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陈某不服,提出要求该开发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分析]《劳 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现实中,有人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责任,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是我们维护自己权益的工具,只有自己懂得法律知识,才能在任何时候保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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