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近期海洋保护活动的影响,我此次普法知识活动中收集了不少海洋违法行为的案例,期间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2018年的太平江非法捕鱼案,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家的无证渔船在汉江水域太平村江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力捕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当地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20公斤,对当地水域生物照成巨大危害。对这种非法捕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其相关法律知识我这次也做出了自己的总结,即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便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若违法人主动修复被其*行为损害的汉江流域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影响海洋流域生物休养繁殖,给汉江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在为了保护国家汉江流域渔业资源,改善*行为破坏的流域生态环境,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但总体上,我们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严格遵守法律知识,与海洋生物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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