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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李鑫龙发布于:2020-12-14 17:57:31
即将大学毕业的李某持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某公司文员岗位,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4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李申请工伤待遇,该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拒绝。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尚未领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具备上述条件的自然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劳动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赋予的,从事劳动法意义上劳动的资格。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劳动能力,除非法律另有规 定。 事实上,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应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在校生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二、在校生在应聘时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明知其系尚未毕业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三、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本案中,李某持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是“走向社会”的行为。其目的不是勤工助学,而是就业,不是利用业余时间,而是全职。李某的行为属于以就业为目的,按劳动合同约定付出劳动,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某公司在明知李某系在校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为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此时,李某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是真正的劳动者,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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