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徐俊仕发布于:2018-11-21 20:12:42
任务二
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 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 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 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 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 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 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 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 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 可以为初出校门、 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 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五)平等、公平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
六)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知悉用人单位信息、 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 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
七)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有违约都必须严格履行相应责任。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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