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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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董少锋发布于:2018-07-21 16:19:22

(一)勤工助学简介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学校关心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举措,旨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品质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营造资助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目前,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共有11个勤工助学岗位(见附表1),用人数达20多人,有需要的同学可以在入学后,向辅导员或相关指导老师咨询用人情况。勤工俭学岗位理论上要求每月工作时间不小于15小时,以工作实际为准,每月工资300元,用人时体现困难生优先原则。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1. 可自愿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工作范围外的其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 有权要求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活动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3. 履行与学生工作处、用工单位达成的工作内容;
  4.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树立感恩意识,塑造良好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三)奖励与惩处

依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2.设立二级学院“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单位”,对在勤工助学管理中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3.设立二级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教师”,对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在勤工助学管理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老师予以表彰;

4.推荐表现突出的师生参加省市相同类型活动的优秀评比。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可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岗位调整、终止上岗、取消上岗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 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者;
  2. 擅自以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者,扰乱学校勤工助学秩序者;
  3. 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拟证明者;
  4.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者;
  5.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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