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先进性本质决定的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党的十六大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我们党的历史表明:我们党之所以长盛不衰,富于生机和活力,党的事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就是因为我们有党内民主;缺乏党内民主,或者党内民主受到削弱、破坏,就不可能有党的生机和活力,也不可能有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
党内民主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决定的。共产党是一个没有自身私利的党,它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为之奋斗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也是为人民争取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党。这样的党,势必在党自身内部实行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无产阶级的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指出:“其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列宁在建立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过程中也指出:“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同志也多次谈到党内民主,他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泼,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武器。”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的制度和党内生活中,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可见,党内民主是党本身的一种根本性制度和根本性原则,是作为党的权利主体的共产党员的根本权利。在夺取政权前,我们党领导和依靠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由于受到战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党内民主的发展带有某种必然的局限性。而在夺权全国政权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充分发展党内民主也带有客观的必然性。在这方面,我们党既有“八大”前后可贵的探索,也有“*”的深刻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发展党内民主的转机,进入了民主法制建设和党内民主建设的新时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要完善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确保党员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权利,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并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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